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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中國醫學科學院依托院外單位建設創新單元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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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1日院校長辦公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指示精神,依托院外單位建設一批中國醫學科學院創新單元(簡稱創新單元,Research Unit),加快將中國醫學科學院(簡稱醫科院)建設成為我國醫學科技創新體系的核心基地,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院外創新單元建設要服務國家衛生健康重大需求,體現優勢互補,有助于完善學科布局和體系架構,構建具有國際視野、符合大科學時代科研規律的多層次協同創新的醫學科技創新體系,引領中國醫學科技創新發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院外創新單元是指依托中國醫學科學院 北京協和醫學院及其所屬機構以外的國(境)內外法人單位優秀科研團隊,在簽署合作協議基礎上圍繞某一研究方向或項目建立的小型科學研究單元,是醫科院醫學科技創新體系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創新單元為非法人單位,其成立不改變其原有行政隸屬關系和法定職能賦予的應盡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建設原則。按照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相互促進和共同發展的原則,提高我國醫學科學研究水平,推動我國醫學科技創新體系核心基地建設。

第六條  主要任務。創新單元圍繞國家需求和國際前沿,凝練科學問題,突出重點、特色,開展相關領域的重大基礎理論、關鍵共性技術與轉化醫學研究等;開展本學科領域前沿趨勢戰略研究;開展科技資源建設與共享應用;開展相關領域醫學人才培養工作,并承擔有關教學和人才培養任務。


第二章  建設與設立


第七條  符合創新單元要求,愿意承擔創新單元職責、接受醫科院和依托單位雙重管理的科研人員團隊經依托單位同意均可申請成為醫科院創新單元。創新單元應依托一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業等法人單位(統稱依托單位)。依托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國醫學科學院院外重點實驗室或依托院外單位成立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等院外研發機構(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二)已經與中國醫學科學院 北京協和醫學院簽署共建、合作或對口幫扶協議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和企業等;

(三)按醫科院體系建設布局,擁有急需發展學科方向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和企業等。

第八條  申請設立創新單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則上依托于一個三級學科或研究方向(項目),或是新興、交叉、前沿學科(領域)。

(二)研究方向符合國家和醫科院發展戰略與需求,與醫科院和北京協和醫學院學科布局形成優勢互補。

(三)研究水平在本領域處于國內領先地位,優勢特色突出,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

(四)團隊負責人是具有較高學術影響力的學科或學術帶頭人,研究團隊規模合理、水平較高,有明確的發展計劃和目標。

(五)依托單位同意其申請且承諾為創新單元建設和運行提供必要的支持,有較好的人才、空間、設施、設備等硬件保障條件。

第九條  醫科院可通過下列任一途徑成立創新單元:

(一)與中國醫學科學院 北京協和醫學院簽署含有成立創新單元內容的共建或合作協議,可委托相關單位依據協議成立;

(二)中國醫學科學院學術咨詢委員會學部委員在征得本人同意情況下可牽頭成立(有關制度另行建立);

(三)根據需要,在特定領域面向社會公開征集遴選或定向邀約。

第十條  創新單元按照“成熟一個,批準一個”的原則,依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創新單元的設立與建設管理主要包括設立申請、專家評審、核準建設、考核評估、變更調整等。

第十一條  創新單元的申請程序:

(一)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醫科院外科研人員向醫科院科技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函及《中國醫學科學院院外創新單元建設計劃任務書》(簡稱計劃任務書),對建設目標、考核指標、擬提供支撐條件等做出承諾并進行可行性論證。獲批準的計劃任務書是創新單元建設與評估的依據。

(二)醫科院科技管理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于符合申報條件的創新單元,由醫科院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或遴選,對建設方案、建設條件和實現建設目標的可行性進行評估,提出是否批準立項建設的意見。將專家遴選或論證結果報院學術委員會執委會審議、院長辦公會審批,經公示無異議后,確定批準立項的創新單元名單。

(三)批準立項的創新單元開展建設。對同意建設的,由醫科院與依托單位和創新單元負責人簽署三方合作協議。合作協議是創新單元建設和存續的依據。創新單元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創新單元負責人連續6個月以上不在崗時,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根據衛生健康科技需求以及創新單元的實際運行績效,醫科院在組織專家評估論證的基礎上,可對其進行調整、撤銷等。

第十三條  醫科院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創新單元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境外設立的創新單元由醫科院國際合作部門協助管理。

第十四條  對每個創新單元給予編號(成立年份+三位數順序號),其標注方式為依托單位+中國醫學科學院創新單元(編號),如XX大學中國醫學科學院創新單元(XXX號),英文為Chinese Academy of Medical Sciences Research Unit (No.XXX), XX University。創新單元負責人統一稱為中國醫學科學院特聘研究員,必要時可同時聘為北京協和醫學院特聘教授。

第十五條  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下,醫科院可利用其自主支配的科研經費(內部經費,intramural)等對創新單元的發展建設予以支持,其使用應遵守國家和醫科院有關規定,并接受有關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十六條  創新單元負責人稱為創新單元主任,應具有正高級技術職稱,是本領域具有較大學術影響力的學科或學術帶頭人,聘任時年齡不超過55周歲(院士可適當放寬),每5年為一個任職周期。

第十七條  創新單元主任達到退休年齡、且任職期滿,脫離崗位6個月以上或未通過評估的,該創新單元予以撤銷。

創新單元主任調動工作的,經征得其調入單位同意,可以繼續保留其創新單元。

第十八條  創新單元人員聘任和研究團隊組建方案由其負責人決定,報共建雙方科技管理部門備案。如有骨干人員變動,應將變動情況及時報醫科院科技管理部門。創新單元的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等重大調整應當由其負責人提出書面報告,由醫科院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報醫科院院長辦公會核準。

第十九條  創新單元應遵守醫科院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醫科院的形象、聲譽和權益。以創新單元名義發布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的科研成果或信息,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符合醫科院和依托單位有關規定并事先報告醫科院。

必要時,醫科院可設置區域管理辦公室,對創新單元行使管理、協調和服務職能。

第二十條  創新單元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科研誠信與學術道德、科研經費、保密、知識產權、實驗室生物安全、醫學倫理和人類遺傳資源等方面的管理,不斷完善內部規范管理。

第二十一條  創新單元依托單位承擔其運行和日常管理的各種責任,提供其建設發展所需空間、設施設備、人力資源和運行管理經費等。

第二十二條  未經書面同意,在任何情況下共建雙方均不得以對方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第二十三條  創新單元依托單位以創新單元名義對外從事任何活動,對外一切責任由其承擔,而不論是否經過醫科院同意。依托單位以創新單元名義對外從事各種活動(與創新單元專業有關的非盈利性學術活動例外),事先應經醫科院書面確認同意;在未經醫科院書面確認的情況下對外從事的活動的,所有責任由依托單位承擔,給醫科院造成任何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名譽損失、經濟損失等),醫科院有權要求依托單位賠償并有權解除合作協議。未經醫科院書面同意,創新單元不得以醫科院名義對外從事任何活動。

第二十三條  創新單元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機構或以創新單元名義對外成立實體。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  在創新單元的建設運行中,醫科院的權利和義務包括:

(一)核準創新單元的建設,聘任其主任。

(二)在業務上對創新單元進行指導、管理、監督和評估考核。

(三)將創新單元列入其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對創新單元予以支持,包括吸納創新單元成員作為醫科院和北京協和醫學院的兼職研究或教學人員,并聯合進行研究生、博士后培養等。

(四)在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且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將創新單元作為其國家戰略計劃制定、實施以及相關科研項目的申報與承擔單位(牽頭或合作)。

第二十五條  依托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包括:

(一)支持創新單元的發展,提供其建設發展所需的資金、空間、設施、設備、人力資源等支撐保障條件。

(二)加強高層次人才引進、培養,對創新單元給予重點傾斜支持。

(三)協助醫科院對創新單元進行監督管理,按時提供各種報告和報表,認真按要求參加醫科院組織的各種活動。

第二十六條  創新單元的權利和義務包括:

(一)承擔醫科院的科研、人才培養和教學等任務。

(二)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可行的情況下,獲得醫科院的各種支持。

(三)接受醫科院的領導、監督、評估和考核,配合醫科院開展監督管理,按時提供各種報告和報表。

(四)按時按要求參加醫科院組織的各種活動和會議。

(五)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保護知識產權情況下,參與醫科院的科技資源共享。

(六)獲得醫科院的各種表彰獎勵。


第五章  知識產權與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條  創新單元科研人員由醫科院支持經費取得的知識產權應歸醫科院和依托單位共同所有(有特殊約定者除外)。必要時,雙方可以簽署協議,由醫科院委托其依托單位實施。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或者無償實施。

第二十八條  創新單元科研人員撰寫論文、專著以及申報各類榮譽、獎勵等標注創新單元名稱及其編號。未按要求進行標注或不符合標注要求的成果不得用于其考核評估。

第二十九條  由醫科院支持創新單元產生或購買的知識產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科院有權要求創新單元及其依托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許可他人實施:

(一)為了國家重大工程建設需要;

(二)為了維護公共健康需要推廣應用;

(三)對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具有重大影響需要推廣應用。


第六章  考核與評估


第三十條  建立創新單元的年報制度。各創新單元每年應向醫科院報告其運行情況,包括科學研究、人才培養、技術體系建設、合作交流、成果轉化和運行管理以及存在的問題等,接受醫科院考核,作為評估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醫科院對創新單元進行定期評估,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依據評估結果,建立動態調整和退出機制。

(一)每5年為一個評估周期。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創新單元的定位與發展潛力、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等。

(二)評估結果分別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種。

(三)結合評估情況,分別給予獎勵、限期整改和撤銷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該創新單元:

(一)創新單元主任達到退休年齡、且該單元達到評估年限的;

(二)評估不合格,限期整改后復評仍不合格的;

(三)不接受中國醫學科學院管理和評估的;

(四)依托單位不支持建設或自行要求撤銷的;

(五)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出現學術不端等重大違規違紀事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存在應該撤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創新單元撤銷后,醫科院應在行業內報紙、刊物上進行公告,收回其支持科研項目的剩余經費,依托單位不得再以創新單元名義對外從事任何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中國醫學科學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醫科院可根據管理需要制定配套管理制度或細則,與本辦法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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